内容摘要:怎么行使商标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4条:商标注册请求人自其商标在外国初次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我国就一样产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按照该外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共同参与的世界公约,或许按照彼此供认优先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4条:
商标注册请求人自其商标在外国初次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我国就一样产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按照该外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共同参与的世界公约,或许按照彼此供认优先权的准则,能够享有优先权。按照前款请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时分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初次提出的商标注册请求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许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请求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请求优先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5条:
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的或许供认的世界博览会展出的产品上初次运用的,自该产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请求人能够享有优先权。
按照前款请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时分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产品的博览会称号、在展出产品上运用该商标的依据、展出日期等证实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许逾期未提交证实文件的,视为未请求优先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法令》第20条: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则请求优先权的,请求人提交的初次提出商标注册请求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请求的商标主管机关证实,并注明请求日期和请求号。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则请求优先权的,请求人提交的证实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则的组织认证;展出其商品的世界博览会是在我国境内举行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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