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获刑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获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苏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依法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3年年初,被告人苏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合伙在北流市设立窝点生产假冒的洗发水空瓶。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苏某、杨某某未经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即租用北流市某镇一家已停产的工厂作为生产假冒洗发水空瓶的窝点。
此后,苏某购买了制造假冒的洗发水空瓶要用的印刷机、吹瓶机、空压机、碎料机、印码机、贴标机等机械设备和原材料,雇用多名技术人员帮助生产假拉芳洗发水空瓶。据介绍,该洗发水空瓶与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洗发水空瓶外观一模一样,且瓶底和瓶身都有“拉芳”字样,分400ml、200ml两种型号及灰色、紫色、红色和白色4种颜色。
北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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