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可在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5、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6、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以及商标权属有争议的,不给予资助。
第四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5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元;
第四十三条 申请材料:
1、《龙华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见表附件1中8);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3、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4、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5、商标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4)。
第四十四条 审批程序:
1、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3、经核查无意见的,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形式性审核,按《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拟资助对象的申报材料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4、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实际支出费用(仅指代理费和注册官费)相关证明以及在注册地开展或者准备开展商业活动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拒不提供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停止资助;属于恶意注册以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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